利益冲突规章制度,子公司、分公司是否要再走一遍民主程序?

有些集团公司在利益冲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该办法也应当适用于集团所有公司,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那么,集团的利益冲突管理规定,子公司、分公司是否需要再走一遍民主程序?

利益冲突规章制度,子公司、分公司是否要再走一遍民主程序?

【关键词】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丨母公司丨子公司丨总公司丨分公司丨员工手册丨民主程序丨告知

【背景情况】

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程序,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有之义。大中型企业、集团型企业往往更加重视利益冲突管理,在员工手册、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会有明确、具体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有些集团公司在利益冲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该办法也应当适用于集团所有公司,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那么,集团的利益冲突管理规定,子公司、分公司是否需要再走一遍民主程序?

员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常以此为由提出抗辩,认为其所在分公司或子公司对有关利益冲突规定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因此,其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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