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要点点评(三):明确社保相关待遇

广东高院《解答》对劳动争议一些疑难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为方便大家理解这些“答案”,笔者对《解答》要点简要点评如下。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要点点评(三):明确社保相关待遇

10.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能否主张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予以支持。

点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是广东省劳动厅1997年颁发的(粤劳薪〔1997〕115号文),并非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规范,是否适用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所以应当适用;也有人认为,现在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健全,相关待遇也有明确规定,不应该再适用。《解答》此次肯定了该《规定》的效力,深圳的用人单位得做好支付一次性救济金的准备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规定了社保机构负责丧葬补助金和怃恤金,并没有规定救济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相关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支付,也就只是只需要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怃恤金。现在看来这一规则能否再适用不好说了,不仅因为《解答》的出台,而且《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同时还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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