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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设公司与所任职公司交易的法律责任探析
员工私自开设公司,与所任职公司进行交易,不仅获得交易的利益,还从所任职公司处获得了业务费用与提成奖励,在所任职公司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有恶意并进行不正当交易的员工应返还业务费用与提成奖励。
2017年10月29日
专栏
员工私自开设公司,与所任职公司进行交易,不仅获得交易的利益,还从所任职公司处获得了业务费用与提成奖励,在所任职公司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有恶意并进行不正当交易的员工应返还业务费用与提成奖励。
基本案情
A公司销售主管于某在职期间开设了B公司,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促成了A、B公司的多次交易,交易是由A公司的总经理最终审批的。除B公司的获利外,于某还从A公司处获得了业务费用及提成奖励。
后A公司发现B公司系于某自己开设的公司,解除了与于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于某返还业务费用及提成奖励。于某则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获裁决支持,于某未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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