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在劳动法意义上是指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方式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业,或者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1]这是劳动法关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利益和劳动者择业权利的规定,但是如果是劳务关系,如公司聘用的技术顾问、退休返聘的工作人员,公司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约定竞业限制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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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在劳动法意义上是指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方式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业,或者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1]这是劳动法关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利益和劳动者择业权利的规定,但是如果是劳务关系,如公司聘用的技术顾问、退休返聘的工作人员,公司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约定竞业限制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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