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调岗,劳动者想说拒绝不容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我国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和书面化原则。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不少劳动者存在理解误区,认为其工作岗位一概不能调整。

合理调岗,劳动者想说拒绝不容易

案情简介:

罗某系某商业公司的员工,于2008年6月入职,双方于2015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罗某的岗位为“管理类”,并约定商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罗某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入职后,罗某先后在百货主管、百货经理、杂货经理、资深经理等岗位工作。2013年9月,罗某担任总务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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