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履约单位仍需支付吗?

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只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无效?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履约单位仍需支付吗?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3年7月15日入职某网络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双方订立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月工资为3万元。此外,双方订立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周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网络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在离职后2年内,周某不得到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提供劳务等。2016年7月14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网络公司在支付给周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2017年3月,周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网络公司支付2016年7月15日至申请当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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