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究竟要有哪些“事实”?

究竟哪些“事实”,我们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对这些“事实”的初浅认识,供广大读者朋友们参考。

“事实”劳动关系,究竟要有哪些“事实”?
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把书面的劳动合同作为主要的认定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也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作为了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的法定义务。但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和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同一件事,书面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条件。也就是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而构成了其他事实要件的,法律上也能认定为构成了劳动关系。在实践中,我们通常把这种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法律亦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为了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否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事实”存在。那么究竟哪些“事实”,我们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对这些“事实”的初浅认识,供广大读者朋友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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