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孙某离职前在甲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与甲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孙某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甲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当地社平工资。孙某在2016年5月30日办理离职后,甲公司未与其进行任何联系,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8月16日,甲公司在参加某行业展会时,发现孙某在乙公司任职,而两家公司属于同行业,存在直接的业务竞争关系。2016年8月27日,甲公司依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孙某支付了2016年6月至8月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催告孙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仲裁,要求孙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是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未再向孙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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