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女工董苗被认定非工伤死亡,只因为多抢救了两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董苗上班时昏厥,心跳呼吸均消失,抢救后心跳恢复,借助“呼吸机”呼吸4天后宣告不治。这样一来,为了抢救生命,董苗的家属失去了工伤死亡待遇,因为超过了48小时。
法律规定的48小时在这个时候成了冰冷的数字,无情地把需要救助的弱小百姓再次挡在了门外。笔者一再强调,社保是以保障为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对保障对象的应有救济,但是很遗憾,董苗的死一样无法动摇法律的规定,只能继续得到同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