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年入职H公司,2015年H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刘某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团队合作能力差,经常顶撞领导,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导致团队效率低下”等字句。
刘某认为,由于H公司在解除通知书中的不实陈述,导致其之后一直无法找到新工作,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其要求H公司停止侵害并作出相应赔偿。
H公司认为,其从未对外公示该通知书,但其确认有其他用人单位在询问其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时,其曾主动出示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