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下称“本案”)
2004年,甘某通过劳务公司被派遣到S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8月5日,S公司以甘某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与甘某的劳动合同。之后,甘某申请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X劳仲委驳回了甘某的申请。甘某又向X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
法院庭审查明,2004年4月19日,甘某与Z公司签订了期限为期一年的劳务派遣协议,Z公司派遣甘某至S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甘某入职Z公司时填写的《人事登记表》载明其毕业院校为重庆市Z电算财会学校,就读时间为1992年7月至1995年7月,学历为大专。之后,甘某又与Z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至2008年4月30日,继续被派遣至S公司工作,并在工作期间多次获得职务晋升及奖励。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甘某又与W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再次被派遣至S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2年4月19日,S公司与甘某签订了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甘某工作岗位为销售,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通过提供虚假学历、年龄、重要经历等手段进入公司的,或提供虚假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相关信息、证明、资料等文件),构成严重违纪,S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2015年8月5日S公司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与甘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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