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新作:我国解雇制度调整引发的争鸣与思考(终篇)

总结我国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才可能提出更为系统的修法方案。

老董新作:我国解雇制度调整引发的争鸣与思考(终篇)

四、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

解雇经济补偿金在各国和地区的称谓不尽相同。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称为“解职金”。而香港《雇佣条例》将其称为“遣散费”,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则称为“资遣费”。无论称谓如何,一般说来都具有公法的性质,关键在于以什么方式与解雇保护制度相结合。

(一)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立法演变

在《劳动法》将解雇分为“约定终止”“法定解除”的分类中,经济补偿金作为一种解雇保护的措施,主要是与法定解除中非过失性解除制度相联系。《劳动法》将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定性为“用人单位帮助义务法定化”,具有三层含义:其一,经济补偿金的帮助性质。在某种不可预知的情形下,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结束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生存利益受到威胁,需要用人单位进行帮助。其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性质。当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帮助义务,劳动者有权通过仲裁、审判追究责任。其三,经济补偿金的基准性质。我国的经济补偿金是一项体现社会法属性的基准法义务,国家可以公权力介入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履行。劳动部以《劳动法》配套规定的形式,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纳入劳动监察范围,给予行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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