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新作:我国解雇制度调整引发的争鸣与思考(一)

在众说纷纭的背景下,只有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雇保护的制度特点入手,才可能对两者在立法导向上的差异进行评价,从而认识当前修法中发生的争议。

老董新作:我国解雇制度调整引发的争鸣与思考(一)

一、开篇:《劳动合同法》修改引发的争议

2016年11月我国正式启动《劳动合同法》修改程序,当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成为两个重点时,可以视为是“解除制度”与“终止制度”的再界定。缩小法定解除,扩大约定终止成为基本方向,这样的调整与十年前的立法调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通过终止、解除来实现用人单位的解雇,这种制度安排源于20多年前《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范是通过对《劳动法》的制度改造形成的,十年前开始的立法改造可以概括为“终止条件法定化”、“终止范围狭义化”两个方面。终止条件法定化,是用解除的规范来改造终止制度。《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法定终止的内容,并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从列举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剔除出去,特别是《劳动合同法》还将《劳动法》用于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用于合同终止,使终止制度与解除制度趋于相同。终止范围狭义化,是劳动合同签订二次后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扩大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方式来压缩到期终止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大量的用工关系只能适用严格的法定解除制度。通过 “终止条件法定化”、“终止范围狭义化”实现了“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制度的解除化”。

当前《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可以视为是向原《劳动法》制度安排的一定程度回归。对经济补偿制度进行调整,缩小其适用范围或程度,很大程度上是对“终止条件法定化”制度安排进行再调整,从而使终止制度与解除制度重新得到界定,两者的区别会变得更为明显。取消劳动合同签订二次后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扩大到期终止的适用范围,对“终止范围狭义化”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再调整,使用工关系可以通过约定终止期限的方式来体现当事人意志。随着《劳动合同法》中“终止条件法定化”、“终止范围狭义化”的制度安排被改变,我国过于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有望通过扩大终止制度而被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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