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别想当然!

笔者认为,从法律条文上来看,可推断选择权在劳动者处。具体有两点说明。

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别想当然!

要点提示

一、既有判决认定用人单位有选择权,也有判决认定单位无选择权,也即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续签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还是非固定期,决定权完全在劳动者:(具体见案例一与案例二);

二、在各地的规定中,意见并不统一:

(一)北京高院和江苏高院就明确了劳动者有主导权;

(二)广东高院也规定也劳动者有是否续签的主导权,但也明确了,如果已签订了固定期的又反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不予支持;

(三)广州中院2011年纪要则规定,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规定来看,要单位同意才可以续签。

但广州中院在2010年的《民事审判若干间题的解答》中,却规定连续签订了两次以上劳动合同的,需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说要单位同意才可以续签。

法院自己也没有想好吗(广州的规定有些冲突,到底以哪个为准?在实践中,广州还是认定员工有主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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