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通过录用条件进行设置,这样的做法就是合法的。
通过上面的问题,我们知道了试用期的解雇保护的条件是严于正式合同期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正式合同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条款,而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合同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第一项、第二项。这意味着对于试用期员工,不能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原合同”以及经济性裁员的解除理由,
这样立法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对试用期员工进行特殊保护。但是不是用人单位所有的管理权限,试用期员工都优于正式合同期员工呢?并非如此,由于用人单位享有录用条件的制定权限,用人单位可以在录用条件中对试用期员工进行遵章守纪的高标准、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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