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签订《担保责任合同》,约定未收回货款员工承担是否有效?
——涂某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书面形式确定担保责任是否符合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本案的审理重点所在。

公司与员工签订《担保责任合同》,约定未收回货款员工承担是否有效?

【案情摘要】

涂某入职深圳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部责任人。深圳某公司为了达到有效保障收回货款的目的,要求涂某签订《担保责任合同》,约定涂某作为销售部指定的负责人,需要对公司的未回收货款负有担保责任,“从2013年4月份开始,担保金额最高确定为800000元……不管遇到何种原因,到期货款必须收回,未收回货款的部分由涂某全额承担。”

后,因到期货款未能收回,涂某与深圳某公司就担保款项发生争议。深圳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担保责任合同》,涂某的担保责任成立,应该对未收回的货款承担担保责任。然而,涂某认为,自己系深圳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担保责任合同》系用人单位排除员工权利的行为,该合同应属无效。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专栏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