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并不多,尚未形成完整的竞业限制制度体系,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两部法律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既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亦存在各自不同的内容。当然,《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还有与《公司法》相类似的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两部法律相关规定的分析梳理,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流动之间的利益冲突,使两种利益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权作抛砖引玉之论。
所谓竞业限制,又称是“竞业禁止”,是指限制特定人员在与企业存在竞争的行业任职的制度。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保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按照法律依据的不同,竞业限制可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是指某些特殊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约定竞业限制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义务人根据协议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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