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来自大凉山的王某(男)已经年满53岁,在某个体户作坊(已经登记注册)任职送货员。每天9:00上班,18:00下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作坊也未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资每月末通过现金形式发放。
一天王某驾驶人力三轮车送货途中,与居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遇,王某连人带车侧翻倒地,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事发地段无监控且涉案两车无碰撞痕迹,当地交警部门以人力三轮车翻倒的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王某妻子认为此次事故属工伤,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王某同时石某、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住院资料等证据。社保局审查后认为,王某妻子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遂书面告知王某妻子10日内补齐。交通部门认为人力三轮车翻倒的事实无法查清,拒绝做成事故责任认定,只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此,王某妻子在规定的时间未能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社保局遂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某妻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无法查明涉案车辆无碰撞痕迹,人力三轮车为什么会翻倒的事实,但能够确定本起交通事故中两车的动态存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同一。鉴于此,法院运用其自由裁量职权,坚持机动车相对于弱者的风险负担原则,在能够查明的过错行为及原因力的基础上,径行判决了双方民事责任的负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居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的机动车向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也没有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在机动车道内骑行人力三轮车、未靠右侧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过一审、二审,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时,离事故发生之日马上就要到一年了。王某妻子不敢怠慢,立即向社保局在此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接到材料后,认为无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补交劳动合同书、社保清单、银行工资明细、考勤记录等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王某妻子根本无法提供,于是,社保局出具工伤认定审理中止通知书,要求王某妻子申请劳动仲裁,就王某与作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仲裁。
王某妻子无奈,只好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认定王某与作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坊答辩称,王某与作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妻子的请求。王某妻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王某同事的证人证言和一份自己与作坊负责人的电话录音,两份证据都证明王某是在该作坊工作。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作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审判决。经过这一番折腾之后,一晃又过去了一年。
王某妻子向社保局提交了终审判决书,社保局根据两份判决书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但是让王某妻子没有想到的是,作坊又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审、二审都支持了王某妻子的请求,维持工伤认定的结论。但是一晃一年多时间又过去了。
随后,王某妻子要求作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就像大家心里想的那样,作坊拒绝支付。王某妻子不得不第四次拿起法律武器,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自然又是不短时间的审理和强制执行,前前后后四年左右时间,王某妻子终于拿到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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