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户籍退而不休员工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国家调整了相关政策,非户籍员工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工作所在城市继续缴纳,达不到条件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以保障员工老有所养。

非户籍退而不休员工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各地一直以来都以是否缴足15年作为享受退休待遇的前提条件,所以出现了很多退而不休的现象,也给社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下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也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一规定对退而不休的员工非常不利,只能拿到个人账户储存额,失去了基本养老待遇的保障。2006年广东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文),其中规定“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但与此同时,也给本省户籍的员工留了一点空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要是广东省户籍的员工退而不休时还有机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还可以得到退休机会。不过原则上要在户籍所在地继续缴纳,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可以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但是,养老保险流转一直流于形式,各地往往只注重解决户籍人员的问题,所以执行过程遇到了非常大的困难和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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