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聘用合同书,能否被认定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聘用合同书》,是否能认定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聘用合同书,能否被认定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要旨】

《聘用合同书》的内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且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的,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

曾某入职深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称“某印刷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聘用合同书》。曾某主张某印刷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诉求某印刷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印刷公司主张其与曾某签订有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即《聘用合同书》,故无需支付曾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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