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从业资格证,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
杨某系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某运输公司”)驾驶员,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仲裁诉请公司支付2012年5月17日至2013年3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查,杨某入职某运输公司时向该公司提交的入职人员信息表中身份证姓名为杨洪某,身份证号为41272719******5075,资格证件号为4120001****6。2014年4月2日,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致函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核实杨洪某从业资格证的函”。该处于2014年4月24日复函称:经我省运输网核实,无该运输驾驶员信息。杨某与杨洪某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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