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年终奖案件的胜诉,仅仅取决于你的诉讼策略……
W律师是我以前的同事,昨天中午,她向我咨询了一个劳动仲裁刚审结的年终奖案例。
W:冼律师,2014年12月,我在你们市劳动仲裁院办了一个案件,你帮我分析一下仲裁员的处理是否正确。
冼:你介绍一下情况吧。
W:劳动者于2014年4月提出辞职,当月办理了离职手续,2014年11月,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克扣他年薪里30%的工资,庭审中查明,他这所谓的30%年薪工资,实际上是2014年的年终奖,对此,我代表公司的答辩意见是:一、劳动者已经在4月份就离职了,不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范围规定,即公司规定只有在职的员工才有资格领取年终奖,发放年终奖前已经离职的员工是无资格领取年终奖的;二、劳动者也不符合领取年终奖的资格规定,公司规定,领取年终奖是要考核合格的才具备资格,但这个员工于4月就辞职了,最后公司对他的工作进行了考评,实际上他是不合格的,不具备领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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