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T于2013年9月23日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A公司运营总监,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15日,年度总收入为税前人民币72万元。
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
2014年10月29日,张T以小孩出生需照顾为由提出辞职,A公司同意,张T办理工作交接后于2014年11月28日离职。
2015年2月28日,张T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按比例支付2014年度奖金256666元。
2015年4月24日,仲裁委裁决对张T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T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张T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情况下年度奖金最低数额是28万元,该数额为加入A公司之前通过协商确定,是加入A公司的前提条件。公司应当支付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年度奖金256666元(28万元/12×11月)。
公司认为,根据全体工会人员通过并由张T作为高层参与讨论、同意发布并实施的2013年最新版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主动离职,A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T应当遵守A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张T要求A公司支付年度奖金的理由不成立,A公司不同意张T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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