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经理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力资源经理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对于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不得代表用人单位与其自身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委派他人代表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向该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

周某系深圳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材料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某材料公司以周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曾某申请仲裁,主张某材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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