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笔者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国外立法例和相关理论,就重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提出建议。

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就开始试行有别于“固定工”的“合同工”制度。顾名思义,“合同工”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既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也包括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固定工”制度就是“铁饭碗”、“大锅饭”,也可以说是“终身雇佣制”。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93年深圳率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随后劳动部转发深圳相关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1994年《劳动法》颁布,正式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劳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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