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劳动合同未到期但医疗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前是否要通知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直以来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从法律适用、价值评判、利益平衡角度略分析一二。
一、从法律适用角度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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