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新点点评(六)

2015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作者结合个人经验和理解,对《指引》的新点进行点评。

九十一、“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法人继续履行。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点评:这条规定应该是有争议的。此前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曾有判例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为“三来一补”本质上就是境外机构特许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部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归于境外机构,而“转型登记”也只是响应政府要求新设了一家境内公司,两者属于不同主体。但如此一来,劳动者得以利用政府推行的政策实现补偿愿望,不仅会产生巨大的成本,更会扰动社会和谐,所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继续履行”,并附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来平息纷争,所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有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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