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基数及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

合同中约定工资金额的,加班和病假工资按不低于该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金额定基数。

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下称“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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