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1个月,HR启动合同续签征询工作,先询问了员工的上级主管的意见,上级主管表示同意续签3年劳动合同。HR遂准备了一份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让员工签字。双方在2016年5月10日签署了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合同签署后,员工的表现不令员工主管满意,部门经理则要求HR终止原来的劳动合同,HR与员工协商能否协商一致终止合同,遭到了员工的强烈反对。后某公司向员工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撤销尚未履行的心合同,原合同则因期满于2016年5月31日终止。就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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