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生效了,更多的员工关注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问题了,尤其是在深圳发展银行员工状告社保局之后。
这个问题其实由来已久,并非现在才产生。社会保险试行之初,许多人对社会保险的基本种类都说不清楚,更谈不上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理解了。而且各地社保局操作不一,有以本人上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也有以本人上个月应发工资作为基数的,有的一次缴半年,有的只能下月缴上月。
无论是平均工资还是应发工资,都绕不过工资的概念和范围,而偏偏工资的概念和范围一直以来不很明确,即使是通过税务部门按照纳税标准征缴社会保险,也仍然因为某些项目存在理解分歧而无法准确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至于一些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更是主观上将一些津贴补贴甚至奖金都不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往往固定一个金额后长期按此标准缴纳,以至于社会保险实际缴纳标准确实远远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收入。而没有户籍的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相当多的企业是按最低标准缴纳的,而没有依其实际应发工资缴纳,这又是另外一种不足额的类型。其实,如果说之前一些员工收入项目是否属于工资尚有争议的话,自2009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后,基本上是福利工资化了,只有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和独生子女费还有余地,其他各项收入都应该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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