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企业必须以最佳的状态参与市场竞争,否则将可能被市场所淘汰;反映在人力资源管理就需要奖励优秀员工、淘汰落后员工,“奖勤罚懒”,有效增强员工的竞争意识,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然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却对奖勤与罚懒予以限制,对人力资源管理中常用的奖勤罚懒手段如末位淘汰、竞争上岗持消极否定的态度,甚至试图将末位淘汰、竞争上岗制度予以淘汰。法律只是一种底线性的规定,应当给各种人力资源的管理形式留下空间。奖勤与罚懒在法律制度层面失衡,对企业的经营及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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