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婚先孕不能享有假期及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述法律并没有规定享受产假的前提为婚后计划内生育,而仅仅规定为“怀孕”。从另外一方面讲,如果因为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或“未婚先孕”,就剥夺其休产假或流产假进行恢复身体健康的权利,要求其分娩前后也要来上班,既不符合实际又违背基本法理。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婚先孕的情况,虽然可以享有假期,但是相关待遇可能不能享受到,即我们常说的“有假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