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拒不提供病假单,单位如何应对?
本案焦点在于,解除合同时凌某是否仍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果仍在停工留薪期内,则该用人单位能否认定他旷工,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凌某于2009年8月1日入职某贸易公司工作,2013年5月12日,凌某在前往供应商处取货后交回客户处时,不小心一松手将一批重货轧在自己脚上受伤,贸易公司当即将他送往医院,经诊断脚趾多处骨折,公司又于2013年5月23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凌某在受伤后,在家一直休息,并向公司提交了受伤后至2013年12月28日期间的病假条,公司也按照相应的规定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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