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小姐系H外企员工,双方签有期限自2011年1月15日起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黄小姐的月工资标准,仅约定根据企业制订的工资制度执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黄小姐的实际固定收入为12250元,其中10000元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150元饭贴和100元手机费补贴,另有一个月的年终奖金。2012年5月中旬黄小姐女士因临近分娩经H公司批准提前回家待产休息,并于12年6月11日生育一女。产假期间,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按5768元的标准领取了产假、难产和晚育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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