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计发实务探析(五)

经济补偿封顶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年限封顶问题,二是基数封顶问题。

五、经济补偿如何封顶

经济补偿封顶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年限封顶问题,二是基数封顶问题。在《劳动法》时代,只有年限封顶问题,没有基数封顶问题;《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封顶于十二年。但是,《劳动合同法》时代却同时存在了年限封顶问题和基数封顶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条件和具体理由,只要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一律基数封顶且年限也封顶,不像《劳动法》时代,没有基数封顶,年限封顶也要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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