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用人单位不得越权设定义务”这一点尘霄直上,最高院甚至在公报上公布了一起员工乘黑车被解雇法院判决单位违法的案例,某种程度上说明社会公众更加关注劳动者的“私权”,以警惕企业管理权的过度扩张,这毫无疑问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我们也要避免陷入另一个误区,即将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发生的私人行为完全排除在企业管理范畴之外。我们通过两起案件来探个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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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用人单位不得越权设定义务”这一点尘霄直上,最高院甚至在公报上公布了一起员工乘黑车被解雇法院判决单位违法的案例,某种程度上说明社会公众更加关注劳动者的“私权”,以警惕企业管理权的过度扩张,这毫无疑问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我们也要避免陷入另一个误区,即将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发生的私人行为完全排除在企业管理范畴之外。我们通过两起案件来探个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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