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再探
有人误解为《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才开始有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其实不仅国务院1986年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和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已有规定,而且不少地方法规此前也有类似规定,比如1995年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就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只是名称和标准有所不同而已,《劳动法》时代开始称为经济补偿,此前的名称是生活补助费;此前国家规定的基数是标准工资,现在的基数是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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