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属于常见的劳动纠纷,而且往往涉及经济补偿,所以经济补偿如何计发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矛盾焦点。可是如何计发经济补偿众说纷纭,不仅一般劳动者不太了解,甚至专业人员也并非很清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资双方的沟通和协商,甚至可能因此而引发劳动争议,造成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不和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存在理解分歧,该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另一方面却又规定“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所以要厘清经济补偿计发实务问题,既要对当时有关规定进行研究,也需要掌握新法相关内容,同时也还需要对哪些情形适用新规定,哪些情形适用旧规定逐一分析,才能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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