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指称王茁严重失职证据不足 董事会决议仍需受劳动合同法审查

违法解除高管劳动合同 能否继续履行?——经济补偿金三倍封顶事与愿违 给法官带来无限困扰

上海家化指称王茁严重失职证据不足 董事会决议仍需受劳动合同法审查

违法解除高管劳动合同 能否继续履行?

­——经济补偿金三倍封顶事与愿违 给法官带来无限困扰

2015年5月26日上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上海家化诉王茁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判决上海家化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家化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24日的工资42355.17元。

虹口法院认为,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上海家化2008年至2012年度关联交易披露信息违法,而王茁自2012年12月18日起才担任总经理,且此告知书并非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成为证明王茁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对法院依法认定事实不具有拘束力。

虹口法院同时指出,上海家化即使认为王茁不适合担任总经理职务,亦应遵照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合理调整王茁岗位。王茁亦坚决表示愿意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岗位,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能继续履行之客观情形。

针对目前已经披露报道的判决内容,本人对上海家化诉王茁劳动争议案发表如下评述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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