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某等8人于2002~2003年先后入职甲公司,均在专柜部门担任安装员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3日至2014年3月31日,工作岗位为普通/电工类,工作地点为广东某市,每月工资770元,标准工时,若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公司本着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予以适当安排,员工予以服从。在实际履行中,张某等8人的工资结构为出勤工资+周六加班工资+绩效奖金。
2011年7月份,甲公司以在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消费疲软、出口和投资需求回落明显、企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订单较少为原因,调整公司的经营运作和提高生产效率等,公司调整了生产安排、撤掉专柜厂,把专柜厂安装小组张某等8人划归行政组管理,工作内容和薪资按原条件执行且未发生任何变更。张某等8人不服从公司前述工作安排。2011年7月29日经工会和社区的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次日张某等8人向甲方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甲公司撤销其所在部门后没有安排合适、合理的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12月3日张某等8人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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