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辞职一天后患上精神病,单位是否需要负责?

这个案件,有很多值得我们吸取的教训。

■案情经过

陈某,女,湖南人,自2008年4月1日起,与某外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又续签了3次,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质检员。在2010年9月18日,其向公司出示了湖南某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患有忧郁症,医生建议其住院治疗,为此,要求停薪留职,公司与她签订了期限为半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其后,陈某离开了公司回湖南治疗。同年11月30日,其向公司提交了湖南某医院的证明,证明忧郁症已经治愈。为此,陈某要求回公司上班。公司在看到其病愈证明后同意其请求,为其办理了复职手续。陈某回公司上班,继续担任质检员工作。之后的2012年3月28日,陈某与公司又续签了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但在2012年6月28日,陈某主动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书,要求辞职,并要求在6月29日离职。6月29日,陈某根据公司的规定,归还了公司发放的规章制度、工作帽、工作服,填写和签署了《离职员工手续办理通知单》和《工作交接表》,签收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表》和《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并领取了公司为其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当日离开了公司。

第二天一早,陈某突然在其出租屋里大喊大叫,嚷嚷着要杀人等。房东报了警并通知陈在湖南的父母,还到陈某之前供职的外资公司反映情况。但该公司表示陈已经辞职离开了公司,现在的情况与公司无关。陈的父母后来将其带回湖南,7月13日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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