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支付职工两倍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需要支付以及支付期限和基数问题。

■案情经过

甲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但从2010年6 月起就开始对外招聘员工,并于2010年7月1日起便以甲公司名义正式对外试营业。朱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甲公司,交纳培训押金1000元,培训一周后开始上班,从事技师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每小时提成从70元到110元不等的价格计(无底薪)。甲公司没有为朱某参加社会保险。

2012年2月,因朱某违规交易被发现,甲公司要求朱某于2012年2月29日辞职且不发放当月工资,朱某口头同意辞职但是要求甲公司支付当月工资并退还押金,双方发生争议。后朱某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劳监大队的协调下,甲公司发放了朱某2012年2月份工资,在未退还押金的情况下要求朱某写收据证明已收到押金。

朱某对于押金一事一直耿耿于怀,咨询律师后,于2012年4月30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并退还押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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