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甲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但从2010年6 月起就开始对外招聘员工,并于2010年7月1日起便以甲公司名义正式对外试营业。朱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甲公司,交纳培训押金1000元,培训一周后开始上班,从事技师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每小时提成从70元到110元不等的价格计(无底薪)。甲公司没有为朱某参加社会保险。
2012年2月,因朱某违规交易被发现,甲公司要求朱某于2012年2月29日辞职且不发放当月工资,朱某口头同意辞职但是要求甲公司支付当月工资并退还押金,双方发生争议。后朱某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劳监大队的协调下,甲公司发放了朱某2012年2月份工资,在未退还押金的情况下要求朱某写收据证明已收到押金。
朱某对于押金一事一直耿耿于怀,咨询律师后,于2012年4月30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并退还押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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