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宿舍管理员可以追索加班工资吗?

朱某认为其工作期间一直存在延时加班以及休息日加班,H公司并没有支付该部分加班工资,于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

■案情经过

朱某于2007年1月1日入职H公司,任保洁员。朱某入职后主要的工作岗位为宿管员、卫生员,其工作包括对宿舍楼的卫生打扫,以及早上6:30、晚上11:30定时开关大门等。朱某每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不固定的加班工资。

后,H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双方于2011年1月6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一、乙方(朱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甲方(H公司)工作。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甲方同意于2011年1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8400元……四、乙方确认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已足额向其支付了在职期间的所有劳动报酬及相关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在甲方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款项后,甲方对乙方的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乙方不再就工作期间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但是,朱某认为其工作期间一直存在延时加班以及休息日加班,H公司并没有支付该部分加班工资,于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朱某的诉求被劳动仲裁委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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