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关注一起税务登记注销的案例中,针对纳税人注册A区,但委托B区的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项,A区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应代扣代缴并在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税,而不应由人力资源公司在B区将个税缴纳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的情形中,代发工资非劳务派遣中的工资性质,劳务派遣由派遣单位发放并代扣代缴没有问题,但对于纳税人无人力管理考虑,委托代发工资的情形,上述税务机关的疑问确实存在。
好在税务机关对于大量的此类情形有过相应的协调,认为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并缴纳在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属本市的范围内,认可此类情形。但争议仍是存在,从承担者的角度,代扣代缴是承担者的义务(不考虑非居民代扣代缴预提税的问题),因此上述个案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特别是跨省市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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