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黄某系A市劳务派遣公司(下称“派遣公司”)的员工,被派往某生活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销售公司”)工作,职务为业务员。日常工作职责为:与客户沟通及洽谈业务、推动渠道专卖店的建设、渠道拓展等工作。在职期间,派遣公司为黄某购买了工伤保险。
2011年8月15日,黄某等五名同事根据销售公司安排一起去B市拜访客户,与B市某日用专卖店的老板洽谈专卖店开业的事情。中午,客户请黄某等人吃饭后,提议去某水库洗澡,边洗边谈专卖店开张的事情,这样凉快。于是黄某与客户等一行八人去了某水库,边洗澡边谈专卖店开张的事情,下午4点多钟,黄某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系猝死。
2011年10月19日,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A市人社局”)作出《A市工伤认定书》,认定黄某于2011年8月15日在因工外出期间,非因工作原因和同事前往B市某水库游泳过程中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黄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黄某家属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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