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5月,吴某经诊断患甲状腺癌,之后吴某一直进行康复治疗,未至单位上班,单位也一直未发放吴某患病治疗期间的工资。2013年12月,吴某至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按照本人工资的50%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38000元。劳动部门支持了吴某的请求,电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电子公司辩称,吴某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但吴某在其单位工作不满两年时间,其病假工资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所以吴某的主张数额明显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吴某的工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连续停工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应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40%至60%发放病伤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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