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临近,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年终奖”。
其实年终奖的数额不仅关系到年终红包,还会影响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基数、“代通知金”的数额、医疗补助费的基数、社保缴费基数等。
2012年1月15日,丁女士应聘到某银行工作,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5000元。2014年12月,单位发放2014年度年终奖12000元。尽管她所签的劳动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但是因为身患慢性肾炎经常请病假,2015年1月5日,单位以丁女士“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给丁女士经济补偿金为:15000元/月×3个月=45000元,另外还有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15000元、医疗补助费15000元/月×6个月=90000元,三笔费用总额为150000元。
但是丁女士认为,经济补偿的基数、“代通知金”的数额、医疗补助费的基数,还应包括12000元年终奖。而单位只同意按基本工资一档确定基数,年终奖等均没有算入。单位的理由是奖金不固定,补偿标准只要不低于正常工资就可以了。丁女士对这个结果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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