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思考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因其涉及集体协商制度等现阶段较为敏感的热点问题,该条例自其征求意见时即引起劳资双方的高度关注,其生效文本也众说纷纭。

关于《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思考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已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9月25日审核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因其涉及集体协商制度等现阶段较为敏感的热点问题,该条例自其征求意见时即引起劳资双方的高度关注,其生效文本也众说纷纭。作为长期关注我国现行集体协商或谈判制度且以此为主业的律师,对此有所感触。

在现代法律体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层次有三:在宏观层次,政府以立法进行干预和规制,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具有社会法特征;在微观层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此具较强的私法特征,劳动者若不愿意或接受,可通过用脚投票方式来解决,以寻找其他适合自己发展的“留爷”处;在中观层面,则是以集体协商手段以达成集体合同为目的的民主谈判方式来寻找强弱不同的劳资双方之平衡,此属劳动者“用手投票”来博弈,而不是用脚投票、一走了之。中观层面的集体协商或集体合同制度,如人之腰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经过近200年的发展史及得失经验等,经历了从被政府先禁止打压、到默许、再到鼓励和支持等三大重要阶段,集体协商或谈判现已成为平衡劳资双方关系、维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重要制度。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劳动法实施二十年,偏重于前述宏观、微观层面而忽略于中观层面,在面对集体协商的客观需要,政府、劳资双方总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尤其是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跟涉及劳资双方博弈力量之平衡,所以,现时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之风吹草动,总时有风声鹤唳之感,此也是情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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