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政府官网公布了《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职工开斋节放假一天,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假期,不得扣减工资。其他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放假,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假期,不得扣减工资。
2014年5月28日,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也曾发出《关于2014年开斋节放假的通知》:“今年7月29日(星期二)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的传统节日———开斋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0]89号文的规定,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职工开斋节可放假一天。如适逢例假日、厂休日等,则不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予以补假。凡享受开斋节假日的少数民族职工,不影响考勤和工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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