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作为一种吸引和挽留人才的手段被广泛使用。从内容上划分,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公司自有福利,前者包含社保、公积金、高温费、独生子女补贴等法律明确规定的项目;后者则主要基于用人单位自主权而设置的福利休假、商业保险、企业年金、代付社保/个税等项目。然而,现实当中企业推进福利管理中遭遇“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现象不甚枚举,笔者试略举若干案例,以飨读者。
一、如何理解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电子公司职工,工作地点在北京。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社会保险委托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北京代缴。2012年11月,李某在工作中突发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亡”。由于北京社保部门未予理赔,李某家属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待遇436200元和丧葬补助费28032元。庭审中,某公司主张社保已经在北京委托缴纳,故无法理赔应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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